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3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网上报名流程

2、「重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3、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网上报名流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质监局)统一颁发。有效期为4年,每4年复审1次。不同工种,代号各不同,复审不需要参加考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条件:

1、必须在有效期内,提前3个月复审。

2、证书必须真实有效,在官网可查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查询方式:

输入网址:http://cnse.e-cqs.cn/info-pub/pub(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报名资料:

1、证书原件

2、证书在复审记录一页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学校提供本人签字。

云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网上报名流程:

报名网址:http://175.102.17.247:18500/bm.shtml或百度搜索“云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

第一步、在网页中选择“考生报名登陆”;

第二步、选择“考生报名[按机构]”;选择所属地区为“比如:昆明市”;

第三步、选择考试机构,选择报名类型为“复审”;输入身份证号码,选择“立即报名”;

第四步、填写网页弹出的申请表(表格内容必须全部填写),输入验证码,保存并上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一)资质分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2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不分等级;专业资质设有10个类别,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二)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三)业务范围1.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2.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3.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四)其他1.工程监理企业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以依法监理、高效服务为原则,创新和完善工程监理机制,提升施工现场监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2.加强监理行风与文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社会公德和建设监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确保监理服务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3.工程监理企业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等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承担对外援建、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等政府指令性工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4.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避免恶意竞争,遵循行业市场规范,推进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建设。

7石油化工工程专业资质标准石油化工工程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7.1甲级资质标准7.1.1企业资信能力(1)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2)近3年每年上缴工程监理增值税100万元以上。7.1.2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2)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6人以上。7.1.3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完成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合格。(1)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监理3项;(2)工程投资额3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7.2乙级资质标准7.2.1企业资信能力净资产300万元以上。7.2.2企业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具有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2)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3人以上。7.2.3企业人员业绩近10年,技术负责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完成过下列2项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合格。(1)工程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2)工程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7.3承包工程范围7.3.1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监理。7.3.2乙级资质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监理。注: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3)3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4)单罐10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8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4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2000立方

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3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2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5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5)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6)6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7)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8)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9)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0)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1)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2)项目投资额6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3)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4)10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2)2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3)1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亿立方米/年及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4)单罐5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2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2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6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1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5)5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6)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7)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8)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9)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0)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1)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2)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3)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4)4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三、附则(一)技术指标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当期上月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企业上缴工程监理增值税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含项目地和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科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标准中要求的“近3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3年。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近3年”的上缴工程监理增值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指2018年至2020年或2019年至2021年。2.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5周岁以下。3.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申报对应的一名专业技术负责人。4.本标准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在申报企业缴纳唯一社保,且不得同时受聘、注册于两个及以上企业。5.企业同时具有多项不同专业资质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标不累计考核,分别满足各个专业资质标准即可。如某企业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机电工程专业乙级资质,该企业共有注册监理工程师8人,其中:5人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2人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1人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则满足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具有的专业资质标准要求。6.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应在企业申报之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改建工程、扩建工程、维修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工程业绩考核。一项工程指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所签订1份监理合同包含的工作内容。一类工程指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某款中的一个类别,可包含多项工程。7.本标准要求的人员业绩是指作为总监理工程师依法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项目实施期间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不得作为人员业绩申报。8.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9.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完成“3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3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10.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1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6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1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12.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超越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多个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14.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工程业绩、人员业绩申报。15.发生一般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建筑工程,不得作为企业工程业绩、人员业绩申报。(二)其他1.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2.专业乙级资质可以承揽的项目为中小型项目;中小型项目规模以上的为大型项目。3.具有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对应专业工程类别甲级监理资质。施工企业直接申请监理资质的,应提交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工程业绩;设计企业直接申请监理资质的,应提交相应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业绩。上述申请按照升级事项材料清单提交。已通过上述方式取得监理资质的施工、设计企业,不得再次通过直接申请方式申请监理资质。4.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近1年存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禁止行为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近1年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日期以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事故发生日期为准。6.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重新核定,需满足标准中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的要求。同时,工程业绩需满足如下要求:(1)综合资质:近5年完成涵盖3个不同专业的6项大型项目业绩,其中铁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民航工程专业项目工程投资额应在1亿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2)专业甲级资质:近5年完成1项本专业大型业绩或满足升级标准要求的中小型项目,其中铁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民航工程专业项目工程投资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3)专业乙级资质:近5年完成1项本专业中小型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人员业绩满足标准要求,其中铁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通信工程专业、民航工程专业项目工程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7.本标准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检查

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适度行使质量监督行政检查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结合大连市质量监督行政检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量监督行政检查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执法检查事项。本制度所称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检查事务的权力。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行政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各部门每年年初应当编制本单位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行政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事项。局属各单位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市局法制宣传科技处备案审核。市局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由法制宣传科技处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录入《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双随机抽查监管系统》并在本局网站公示。

第五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变更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六条 各部门在按照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开展行政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前,应将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报本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并进行登记后实施。进行即时性突击检查,来不及履行签批手续的,应当在先行检查后及时补齐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应做好检查登记,并及时报告录入检查结果,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质量监督行政检查频次、方式:

(一)现场检查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二)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明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各部门对每次行政执法检查都要规范装卷并及时向法制宣传科技处报备。报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领域进行行政检查工作的年度行政执法计划;

(二)每次(项)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名录;

(三)行政检查案卷。

行政检查案卷结合本部门业务要求装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执法文书:

《有关事项审批表》;

《行政检查通知书》;

《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

其他在检查过程中使用的能记录行政检查行为全过程的相关文书;

《行政检查结果书面报告》;

(四)检查结论及检查情况统计表;

(五)有关行政检查计划、具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名录、检查结果等公示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30日。

(一)法律(共16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15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3.《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8部)

2.《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

(四)部门规章(95部)

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8.《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9.《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0.《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12.《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1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5.《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16.《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17.《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18.《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20.《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1.《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22.《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2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25.《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6.《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27.《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8.《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29.《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30.《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3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3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34.《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3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3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37.《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38.《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3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4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41.《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42.《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4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4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45.《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4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7.《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4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49.《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50.《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5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52.《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53.《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4.《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5.《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6.《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7.《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8.《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9.《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60.《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6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6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6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6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6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66.《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6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68.《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6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70.《避免棉花采摘销售加工过程中混入异性纤维的暂行规定》

71.《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72.《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7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7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75.《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76.《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7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78.《质监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79.《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8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81.《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82.《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8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84.《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8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8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8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88.《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8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9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

91.《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9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93.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94.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95.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地方规章:(1部)

1.《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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